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
01、阳光助残小康计划
1.服务对象:残疾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发展致富意愿,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当地产业发展方向。
2.服务标准:每年扶持1500户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和从事多元化经营活动,每户扶持对象按4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使每个残疾人家庭每年增加收入5000至8000元。各市、县按2000元/户的标准予以配套。
3.执行期限:2021-2025年。
02、农村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
1.服务对象:符合认定条件的乡村振兴龙头企业、乡村振兴产业合作社、乡村振兴致富带头人、乡村振兴帮扶车间。
2.服务标准:扶持50户残疾人家庭以上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困难残疾人20户以上的合作社,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致富带头人带动10户以上困难残疾人家庭发展特色产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包括重度残疾人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的乡村振兴帮扶车间,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扶持。
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3、盲人按摩机构规范化管理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
2.服务标准:房屋面积30m²以上,按摩床1张以上,从业盲人按摩人员1人以上,给予创办补助10000元;房屋面积50m²以上,按摩床4张以上,从业盲人按摩人员4人(含4人)以上,给予创办补助20000元;房屋面积70m²以上,按摩床7张以上,从业盲人按摩人员7人(含7人)以上,给予创办补助30000元。对盲人按摩机构分别进行一星、二星、三星达标验收。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10000元达标奖励。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4、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1.服务对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宁夏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服务标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残疾职工数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12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年度标准)。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5、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补助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2.服务标准:自治区残联对经县级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安排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内的补助5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内的补助10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20人以上、30人以内的补助15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上的(含30人)补助20万元。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6、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补助
1.服务对象:考评认定合格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
2.服务标准: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基地开展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7、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
1.服务对象:灵活就业残疾人。
2.服务标准:残疾人持续从事灵活就业,且每年从事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按照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8、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1.服务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营运1年以上的残疾人。
2.服务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登记创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治区残联按照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5000元、第三年3000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创业补贴。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9、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项目
1.服务对象: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一年以上,保障就业困难残疾人稳定就业的宁夏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用人单位除外)。
2.服务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每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10、残疾职工养老保险补贴项目
1.服务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的企业单位、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安排视力一、二级残疾人不少于5人的盲人按摩机构等。
2.服务标准:每超额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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